东营市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
2015 年 8 月 31 日 23 时 18 分,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新建年产 2 万吨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二胺车间混二硝基苯装置在投料试车过程中发生 重大爆炸事故,造成 13 人死亡,2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4326 万元。事故直接原因为车间负责人违章指挥,安排操作人员违规向地面排放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混二硝基苯在硫酸、硝酸以及硝酸分解出的二氧化氮等强氧化剂存在的条件下,从高处落下,在冲击力作用下起火燃烧,含有二硝基苯的物料温度升高引发爆炸。
一、事故分析:
1、事故类别:其他爆炸事故((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GB6441))
2、事故等级:重大事故(依据国务院493号令)
3、事故调查组: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东营市 政府(国务院493号令)
4、直接原因:(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
(1)人的不安全行为:违规排放混二硝基苯
(2)物的不安全状态:混二硝基苯与硫酸、硝酸以及硝酸混合在一起,并从2.5m 高的二层排放到地面。
5、危险因素识别:物的因素(化学性危险因素):苯、硝酸、硫酸、硝基苯、间二硝基苯、邻二硝基苯、对 二硝基苯。(依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二、违法违规
(1)违反《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在工艺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投料试车,在试车过程中出现运行温度等重要技术参数不明确,未采取有效措施查明原因,强行违规组织投料生产。
(2)强令冒险作业。投料试车出现紧急情况停车后,相关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强令操作人员卸开硝化再分离器物料排净管道法兰,打开了放净阀,向地面排放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
三、化学品安全技术
1、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险特性:燃烧性、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
2、危险化学的爆炸按照爆炸反应物质分为简单分解爆炸、复杂分解爆炸和爆炸性混合物爆炸,其中简单分解爆炸所需能量是由爆炸物本身产生,有些物质受到轻微震动就可能引起爆炸,如乙炔银、叠氮铅等。黄磷、氯酸钾遇到撞击、摩擦很容易发生燃爆。
3、在扑救爆炸物品火灾时,切忌用沙土覆盖,以免增强爆炸物品的爆炸威力。
4、少数易燃固体如二硝基苯甲醚、二硝基萘是易升华的易燃固体,受热放出易燃蒸气,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尤其在室内,容易发生爆炸,在扑救过程中应不时向燃烧取样上空及周围喷射雾状水,并消除周围一些点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