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检察人风采 | 陈小炜:愿为一座桥,融通法理情
编者按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做人民美好生活的法律守护者,是江苏检察人的初心和使命,也是他们直面挑战、攻坚克难的源动力。为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省检察院组织开展“新时代优秀检察官(检察干部)”评选活动,江苏检察在线推出“新时代检察人风采”专栏,走近那些在检察征程中初心如磐、勇于担当的优秀检察官和检察干部,追随他们的奋斗足迹,体悟一个个检察追梦人对人民、对法律、对公平正义的初心。敬请关注。
2019年5月,陈小炜结束了为期一年的援疆挂职锻炼工作,离开伊犁州。踏上飞机舷梯的那一刻,他收到了博士导师发来的微信:“恭喜小炜圆满完成援疆任务,你将开启新的人生篇章,你和理想还差一步。”
在万米高空,回味着导师的微信,望着窗外北疆的湛蓝天空,陈小炜认真思考了“理想”这个宏大的主题。回望这些年的工作,办案也好,援疆也罢,都是实实在在用所学和专长服务检察事业!一个检察院走出来的博士,愿意做一座桥,联通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这就是陈小炜的理想。
一起案件启发博士论文
2016年,陈小炜作为公诉人承办了一起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案件。五个人一起去找被害人的“麻烦”,其中第一犯罪嫌疑人一拳打向被害人的额头,被害人后脑着地,当场死亡。
陈小炜摸清案件事实后,翻阅卷宗并提审了所有犯罪嫌疑人。他认为,这个案件从总体来看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没有问题,但寻衅滋事罪一般只能作为一个兜底罪名,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
首先是第一犯罪嫌疑人,陈小炜认为被害人死亡和他有直接原因,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罪要件,和想象竞合犯的原理也是契合的。对于另外四人,被害人的死亡和他们没有直接关系,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还是不构成犯罪?陈小炜发现,该四人在这起案件中和第一犯罪嫌疑人有寻衅滋事的意思联络,客观上有寻衅滋事的行为,被害人的死亡和他们也有关联。
按照寻衅滋事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人轻伤或两人轻微伤就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显然这个案件后果远远超过轻伤。最终,陈小炜认定第一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几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个起诉意见得到法院判决认可……
这件案件办完,陈小炜对类似寻衅滋事罪这样的“口袋罪”在司法实务中的理解和运用有了更加直观深刻的了解。
“所谓‘口袋罪’,通俗点就是这个罪名比较笼统,像个口袋,沾得上边的案件都可以往里装。”陈小炜查阅大量资料发现,口袋罪的形成有一定历史原因,但在现实的检察司法办案中,弊端很明显:过度抽象、概括和模糊,包含的内容庞杂无章,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难以判断,或者错误判断。
陈小炜那时候正好在职攻读苏州大学刑法学博士,他果断将“口袋罪”确定为自己博士论文的方向,潜心研究。而自己亲身办理的这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加工后作为案例写进了论文。不久,陈小炜的博士论文《寻衅滋事罪要论——以“口袋罪”的限制和消减为视角》被中国法学会立项,最终以26万字的研究成果顺利结项。博士论文也被评为优秀等级,助他拿到了梦寐以求的博士学历和博士学位双证书。
死刑案件必须慎之又慎
陈小炜目前是南通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的员额检察官,主要办理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在司法改革之前,他是公诉处的一名公诉人。按照各级检察机关管辖案件划分,到陈小炜手上的案件不是“重大”就是“疑难”,比如杀人、贩毒等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
“越有挑战性的案子他越兴奋,办什么案件都认真,肯钻研。”这是领导和同事对他的普遍评价,对这个“检察博士”,也寄予更高期望。
2017年,陈小炜承办李某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是一名四轮电动车司机,某天傍晚19岁女孩宋某搭乘李某电动车,李某见色起意,采用捂嘴、掐喉咙强行与宋某发生性关系,导致宋某死亡,并抛尸离开。
因为是命案,情节恶劣,犯罪嫌疑人最终很可能将被判处死刑。关乎两边人命的事情,陈小炜在审查案件中慎之又慎。
首先定性不能有差池。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强奸罪?“单扣法条很难处理,还要紧密结合法理。”陈小炜并没有机械办案,或纠结于局部情节,还是习惯从整体来看问题。他的理解是,李某的主要目的还是强奸,杀人并不是他积极追求的后果,算是一种放任。综合全案判断,李某的行为显然更符合强奸罪。
定性的事情刚解决,让无数公诉人头疼不已的翻供又来了。
原来,在公安机关侦查后期李某就开始翻供,并拒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在翻供之前,李某曾做过有罪供述。陈小炜通过监控录像框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和被害人宋某当天活动范围,再结合死因鉴定报告,确认被害人宋某死亡的时候,李某一直和她呆在车内。最关键的证据是,李某电动车内饰通过荧光反应,显示出车内有过大面积、大范围血迹。而这些血迹中,检测出被害人的DNA。
最终,陈小炜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成功指控李某强奸罪,李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法学博士的舞台很广阔
在我国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中,地级市检察院作为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陈小炜除了直接办理案件,还承担一定指导基层检察院办案职责。这几年他承办过海门特大火灾请示案、崇川注水牛肉请示案等等。这些请示案件,在陈小炜的指导下,均在法律适用上准确无误,并在当地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推动了当地社会治理。
由自己办案,再到指导办案,陈小炜意识到,自己这个检察院里走出来的博士还有很多可以做的事情。
在南通,他在全市检察系统春训班作《论犯罪论体系的颠覆——从四要件转向三阶层》讲座;在援疆期间,他为伊犁州察布县348名干部作题为《扫黑除恶的基本逻辑和法律适用》讲座。此外,他还多次赴基层院,开展邪教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的指导和督导。
但陈小炜的目标远不止于此,他努力在更高平台上发挥自己的专业理论优势。博士毕业两年来,陈小炜成功申报和主持南通市法学会课题一项,积极参加高检院、省院、南通市院课题各一项,撰写的论文分别被《政法论丛》、《法治现代化研究》和《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录用。
他的不少理论研究成果直接转化为检察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如他起草的《证人等四类人员出庭作证的意见》和《关于公诉案件补充侦查的规定》,聚焦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问题,成为指导基层院司法办案的好帮手。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陈小炜在追逐梦想的征途中,从来没有停止过。他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为检察事业的发展贡献绵薄力量,展现作为和担当。
个人简介
陈小炜,男,1981年4月生,中共党员,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级检察官。热爱检察事业,勤勉踏实工作,承办过多起疑难复杂大要案,质效明显;起草补充侦查、监检衔接、出庭作证等规定,多次开展扫黑除恶和犯罪论体系等讲座;发表论文50篇,主持或参加重要研究课题16项。在职攻读完成法学博士学位,被评为江苏省检察专门人才、南通市高层次人才和南通市优秀检察人才。援疆期间,担任伊犁州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兼办公室副主任,工作表现突出,被记个人三等功。连续六年义务献血,长期资助四名少数民族特困生,用实际行动践行民族团结一家亲。
文字:葛明亮